通過互聯網銷售保健食品時,在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的信息不包括:進貨查驗記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