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版權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世界範圍內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是兩個主要分支,工業產權和版權。工業產權貿易主要是以保護發明、商標(商標和服務標誌)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和壓迫。版權適用於“創作各種領域的文學藝術”,這些項目可以表述為“換句話說,符號、音樂、圖片、三維物體、或組合(如在歌劇或1電影的情況下)”。
版權和保存策略
版權限制可以通過限制其使用來影響保存所獲得的數字信息的保存策略。許多國家已經立法允許出於保存目的復制資料。但它通常只涵蓋傳統的硬拷貝材料,而不是數字信息。數字信息保存策略的例子可能是有版權的,包括移民和刷新,每壹個都涉及某種形式的知識產權的復制。模擬提出了類似的問題,比如:模擬策略,羅森博格在報告中提出,避免技術流沙,保存專有軟件、硬件規格和文檔。
法規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條約,各國相互合作保護知識產權。這些條約壹般涉及建立最低水平的版權保護,盡管它們也為版權使用者的需要作出規定。與主要條約特別是數字信息相關的版權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886)知識產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根據《伯爾尼公約》,各簽約國可以按照第9條的規定,為了保存復制權而允許復制。這壹規定的伯爾尼條款,即允許所有例外都可以復制(不僅僅是保存例外),是第9.2條:
各國立法和聯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復制這些項目應該是個問題,只要這種復制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不無理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