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在於處方開具的用藥量多少。第壹類不能超過三日量,第二類不能超過七日量。
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藥品,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三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