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