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交易不同於傳統的貨物交易,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與傳統貨物的差別。
(1)形態差異。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而傳統貿易的客體壹般是以有形形態出現。
(2)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壹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壹的保護期限。
(3)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壹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不經知識產權所有者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
(4)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壹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由於以上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即知識產權交易客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與傳統交易的差別,決定了知識產權交易相較於傳統的交易要求更為嚴格和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