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反人類罪有誰犯過 這個罪的定義是什麽
反人類罪,即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而系統的針對平民的攻擊中,實施的殺戮、奴役、強奸等行為。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名詞解釋 “反人類罪”是指握有權力資源的人出於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以國家、種族、宗教或某種意識形態為界,對他們進行肉體上消滅或政治上虐待。 “反人類罪”的提出是基於這樣的觀念:人類是壹個平等的、和睦***處的大家庭,人們不分國家、種族、文化、信仰、階層、性別都應享有公平、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人權,是人類文明突破狹隘的國家主義、民族主義偏見的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