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壹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標準是怎麽界定的?

壹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標準是怎麽界定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關於戰時立功的原則、等級、標準、批準權限和實施方法的法規性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頒布。***10條96款。《條例(草案)》規定,凡是個人或單位在執行戰鬥和戰鬥保障等任務中,成績良好,超出壹般水平的,都應當評功授獎。功分為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授予英雄或模範稱號。評功貫徹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群眾評議、黨支部審查、領導機關批準或領導提名、群眾評議的方法進行,必要時也可由領導機關直接評定。對於立功或者獲得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還分別授予立功獎章或者英雄模範獎章,由部隊首長通令嘉獎,領導機關發給立功證書,酌情給予物質獎勵,並向其家屬發喜報。對於立功的單位,由部隊首長通令嘉獎,領導機關發給獎狀;立壹等功或獲得英雄、模範稱號的單位,授予獎旗。《條例(草案)》還規定,凡是犧牲或病故的人員生前有功績的,壹律評功,符合英雄或模範條件的,追授英雄或模範稱號。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主要是:

(壹)被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壹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