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主要是:
(壹)被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壹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主要是:
(壹)被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壹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