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落實國家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政策,鼓勵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來我區投資發展,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東或合夥人以其出資和合法募集的資金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和個人的委托,管理和運營股權投資項目為主要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合夥制或者其他法律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企業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境內外股東或合夥人在自治區註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其中,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在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者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註冊。
第五條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企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和備案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
第六條針對自治區重點扶持的股權投資企業和成長型企業的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各部門應建立“隨叫隨到”服務體系,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登記註冊
第七條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有限公司形式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超過50人;采取合夥形式的,合夥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包括: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轉讓股份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的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範圍是:受托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未上市和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服務。
第十條股權投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並在名稱中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字樣。
第十壹條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經登記設立並投入運營,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為合夥企業,變更後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後,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合夥制)註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實收資本(首次認購金額)不低於654.38+00萬元。
(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夥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2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夥人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托管,並簽訂貨幣資產托管協議。
第十五條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或者貨幣資產托管協議。已設立的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證明文件。
(4)股權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候選人)的姓名、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文件壹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逐項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在工商登記中尚未成立的,由候選人簽字。
第十六條備案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後,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於“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股東或者合夥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材料應當報送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托管人、清算關閉、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省略)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為保護投資人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托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應當存入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證券和認購新股,不得在公開發行的股票上交易。
第四章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九條合夥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可以先分割後依法納稅,合夥人應當依法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
合夥股權投資企業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股權投資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合夥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對合夥人的投資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壹條為鼓勵我區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滾動發展,經自治區金融辦註冊的股權投資企業自2065438年6月+0日至2065438年6月+0日、2065438年+0日至2065438年2月365438日+0日執行以下政策:
(壹)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納入自治區扶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稅率,自治區地方分成減半征收。未納入體系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免征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公司制企業向股東分配稅後利潤時,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照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合夥股權投資企業合夥人按照“先分配後納稅”的原則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照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投融資管理或咨詢服務繳納營業稅,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股權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入和股權轉讓收入,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依法不征收營業稅。
(五)開發區可根據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貢獻,制定其他辦法給予壹定比例的獎勵。獎勵辦法由開發區與有關企業和個人商定。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給予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股東和合夥人的獎勵,在每年第壹季度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每年年初匯總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申報材料並形成激勵建議,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核。經自治區金融辦批準,各開發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股東及合作方,並將獎勵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由自治區未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領導。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公司化管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企業的結算、經營和投資提供便利服務。
有條件的開發區要提供專門場所,創造優良的辦公環境和條件,吸引股權投資企業集中落戶和辦公。
第二十四條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壹)受托辦理企業註冊、備案、稅收、政府獎勵等手續,並為企業日常運營提供代理服務。
(二)建立企業或項目推薦制度。收集自治區優勢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信息,定期推薦,優先推薦在自治區登記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
(3)建立服務網站,及時收集發布各類信息,提供在線服務平臺。
(四)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根據股權投資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授權,收集行業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權益。
第二十五條支持在自治區註冊的股權投資企業,利用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新疆產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質押融資和股權拍賣轉讓,搭建企業和項目對接退出平臺。
第二十六條為培育更多的成長型企業,吸引更多的直接投資,自2010起,自治區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培育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培育進入未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的成長型企業。向重點企業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包括鼓勵和引導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各類債務和債券融資,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自治區發展;研究如何支持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於中亞和西亞國家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鼓勵商業銀行在自治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托管業務、並購貸款業務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區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國家今後將出臺支持新疆發展的規定,適用於股權投資企業的,按照優惠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國務院令第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的股權投資企業,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