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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業務主要包括

1、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機動車險、意外傷害保險、農業保險、貨運險等。

2、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分紅保險、年金保險、萬能保險等。

3、保監會批準的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必須是保監會批準的,公司不得經營規定以外的業務。

人身保險的特點

(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壹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壹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壹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壹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壹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3)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4)不存在超額投保、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壹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復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壹)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