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甘肅省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管理辦法

甘肅省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煤炭市場管理,規範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煤制品批發、零售業務的煤炭經營企業。第三條 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要做到總量控制、合理布局,按區域內人口、需求量等因素確定銷售網點。

鼓勵各類煤炭經營企業逐步實行聯合和規模經營。第五條 申請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接受資格審查。

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州、市(地區)所在地或者跨地區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

州、市(地區)煤炭管理部門或者州、市(地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設立煤炭零售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農村設立煤炭零售網點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炭管理工作的部門審批,報上壹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第六條 申請設立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環保要求的經營場所,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儲煤場地;

(二)註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有壹定規模的年銷售量;

(三)有健全的機構以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計量等設施;

(四)有合格的質量檢驗設備並能出具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炭質量化驗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設立煤炭零售(包括連鎖店)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城鎮規劃和環保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機構和符合標準的計量設備;

(四)有指定質檢部門出具的煤炭質量化驗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表;

(二)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股份制企業由董事長簽署的成立申請書、企業章程;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儲煤場地使用證明及煤場位置平面圖;

(五)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證明;

(六)其他有關文件。第九條 煤炭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內,應當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煤炭管理部門核準後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申請人憑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第十條 煤炭經營資格的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格審查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期滿後不再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壹條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本省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但異地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辦理經營條件審查手續。

外省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在我省設點銷售煤炭產品,應當向我省煤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資格審批手續,納入全省年度煤炭銷售計劃。第十二條 成型煤推行集中粉碎、統壹配送、定點成型、連鎖經營的經營方式。從事成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的企業應當具備煤炭批發經營條件。民用蜂窩煤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十三條 煤炭管理部門對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年審制,並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煤炭管理部門審查煤炭經營資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五條 禁止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提倡有條件的煤炭企業直銷,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第十六條 煤炭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

所有用煤單位,尤其是大中型企業不得從無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購買煤炭產品。第十七條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八條 各地設立煤炭市場,應當征得省煤炭管理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審批並接受市場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