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情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既然政策是針對第三套房以上的房產,那就意味著這次調控主要是針對利用大量銀行貸款的投機性購房,對供應緊張城市的樓價有很好的引導作用。
第二,遏制國外炒房團。
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采取限制房屋數量的臨時措施。這個規定明顯是為了遏制外地炒房團。
第三,房產稅漸行漸近。
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入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調節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稅收政策。這壹規定將推動房產稅和房產保有稅的出臺,促使原來的投資投機者將房產出售給市場,增加房地產的供給。
第四,問責制強化執行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采取堅決措施,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房建設不力,影響社會發展穩定的,要追究責任。這壹政策將提高地方政府調控樓市的積極性,有效減少地方政府對房地產開發商的過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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