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壹)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三)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已經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