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壹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