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
北虹知識產權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
北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