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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合同管轄相關條款分析

年國家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同管轄的相關條款分析。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意見》第20-22條,《最高法院關於處理經濟糾紛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第24條。

解析:合同糾紛管轄是高頻考點,要掌握以下內容:

(1)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意見》第18條規定,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同合同履行地的具體確定

第二十五條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測試中心合同中的協議管轄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意見》第二十四條。

解析:協議管轄是高頻考點,協議管轄有效的條件要掌握:(1)雙方書面約定;(2)只能約定合同糾紛;(3)只能就壹審法院的管轄權達成協議;(4)協議管轄法院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5)不得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6)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選擇兩個以上可選法院管轄的,該約定無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糾紛實際發生地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票據的付款地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或者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運用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運輸合同中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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