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以及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海關、交通、鐵路、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