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銷售正品是否侵權?
經進壹步調查,李並非海爾商標所有人的特許經銷商,但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海爾牌洗衣機零售,其店內銷售的洗衣機已經海爾商標所有人鑒定,證明為正品。關於李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縣工商局內部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結合商標權窮竭原則,只要李經銷的海爾牌洗衣機是正品,他就有權在該店使用海爾註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第二種觀點認為,李經銷的海爾牌洗衣機雖然是正品,但其在該店擅自使用海爾的註冊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侵權行為,“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如下:所謂商標權窮竭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或者經其同意的許可人將帶有商標的商品以合法方式投放市場後,商標所有人已經窮盡了這些商品的商標權,無權禁止或者阻礙他人正當合理地使用其註冊商標,以再次在市場上銷售該商品。然而,無論是《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權權利窮竭原則,給工商機關和法院辦理相關商標案件帶來困難。確立商標權權利窮竭原則的法理基礎在於,商標權作為壹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固有的排他性。然而,正如沒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利壹樣,商標權的排他性也不是絕對的。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在銷售過程中,商標和商品必然聯系在壹起。正因如此,銷售者在以合法的方式銷售貼有他人商標的商品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他人的商標,比如在商品的價簽上標註商標、在廣告中展示商標等。這些行為的實施不應基於商標權人的許可,商標權人在必要範圍內無權幹涉和阻止這種合法合理的商標使用,否則可能導致商標權的濫用,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良性競爭秩序。規制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濫用,是中國反壟斷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從對商標權權利窮竭原則的解釋可以看出,“公平合理使用”是該原則適用的核心條件。那麽什麽是“公平合理使用”呢?我認為,構成商標公平合理使用的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1)主觀上出於善意,(2)不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3)僅用於說明或者描述自己商品的特點、來源、用途,(4)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降低消費者對該商標聲譽的評價。近年來,品牌家電的加盟制已經成為品牌家電廠商(商標權人)發展的主流模式,他們往往以更高的標準選擇加盟商。相比之下,品牌家電的總經銷商在進貨渠道、從業人員、技術指導、管理水平、店面布局、售後服務水平等方面普遍存在壹定差距。壹些普通經銷商通過在商家招牌上突出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加盟商。由於消費者與特許經銷商在進貨渠道、技術指導、售後服務等方面存在差距,消費者往往得不到必要的技術指導,售後服務難以保證。壹旦出現故障,必然會損害品牌家電的商標信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普通經銷商不能對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商標權人有權追究其商標侵權責任。本案中,李銷售的海爾牌洗衣機雖為正品,但明知其不是海爾商標權利人的特許經銷商,仍在店內使用顏色鮮艷、字體較大的海爾商標作為經營商標。這種使用方式足以讓消費者誤以為李某的店鋪與海爾商標所有人有特殊聯系,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海爾商標所有人的特許經銷商。可見李主觀上並不善良。同時,與特許經銷商相比,李難以保證所銷售的海爾品牌洗衣機得到正規的售後服務,這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費者對海爾商標信譽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