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執行中對財產客體的限制和排除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對債務人及其依賴或主要依賴於債務人的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財產(如工作工資)和財產權(如土地承包權)予以限制或不強制執行。這是對自然人債務人執行的壹般規定,基本體現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中。

二、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知識或體力從事職業,或者在執行時經濟地位處於弱勢,其職業勞動所需的物品不得執行。

三、對於債務人屬於福利性質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身心損害賠償、傷殘或死亡保險賠償或由其家屬承擔的,因其對債務人的生存或精神慰藉有特殊意義,不予執行。

四、對於身體疾病或缺陷的康復、治療、輔助物品,不得執行。

五、對於債務人的精神榮譽物品、情感寄托物品、宗教物品、婚禮、葬禮、慶典、習俗物品、學習及其他教育所需物品、未公開的知識產權載體及其他具有特定精神文化內涵的物品,不得執行。

6.對公共利益有特殊意義的財產,如國家機關的公務必需品、福利團體的財產、文物和名勝古跡、學校教學和科研的必需品、公共交通、環境保護設施和對社會經濟有重大意義的公共工程等,不予執行。

七、對於超出債務人生存需要的生物財產?如農作物、水果、動物等。,應該按照它們生長和成熟的規律來進行,否則就不可能進行。

8.禁止或者限制執行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及其原料、淫穢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金銀等。

以上只是執行中應限制和排除財產客體的基本範疇,其詳細規定可能只有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或法律制度強制執行時才能完成。

如上所述,下崗後會有補貼,但這不僅僅是基本生活費,還有基本社保。同時,他的住房也是他生活的必要物質。除非他承諾給妳補貼,給妳賣房的收益,這是執行中的財產例外,在法律上是對執行中財產客體的限制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