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18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