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4.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傳播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情況
貴州省遵義市壹家裝修公司因員工未完成業績,遭到領導羞辱性體罰,引發關註。165438+10月4日,遵義市紅花崗公安分局通報稱,該公司確實存在侮辱、體罰員工行為,公司負責人已被治安拘留處罰。
10 10月31日,有網友爆料稱,遵義市某裝修公司為讓員工完成任務,做了吃蟲子、喝花露水等體罰項目。網上還流傳壹段該公司體罰員工的現場視頻。從視頻中可以看到鞭笞、喝黃色液體等體罰行為。
網友稱事發時公司負責人在場,並將視頻發到群裏。目前視頻泄露,因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負責人威脅追究其刑事責任。
165438+10月4日,紅花崗公安分局對遵義某裝修公司處罰員工壹案進行了通報。“近日,有網友在網上反饋:遵義市紅花崗區銀河路春生上壹家裝修公司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員工進行侮辱性體罰。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分局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
通報稱,經初步核實,該公司為完成銷售目標,確實存在侮辱、體罰員工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罪。11.3,紅花崗公安分局對公司負責人郭、蔡、黃分別處以治安拘留10日、10日、5日的處罰。目前,案件正在進壹步調查處理中。
從近幾年的新聞報道來看,壹些公司確實存在對員工進行業績不當體罰的情況,比如“為了達到銷售業績,員工當街下跪爬行鼓勵”、“完不成銷售任務,員工被罰跪在店門口”、“銀行員工當眾打屁股”、“業績達不到的員工當眾吃活面包蟲”等,多次引起公眾關註。
《求是》欄目提醒,公司鼓勵員工增加業績無可厚非,但同時也要註意尊重員工人格,不侵犯他人權益。公司體罰員工不僅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如果員工遇到類似情況,建議依法維權,保護自己。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人民網:貴州遵義某公司侮辱體罰負責人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