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
捐贈企業產品的捐贈人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辦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收益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