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鹹陽市政府遷至新址。

鹹陽市政府遷至新址。

法律客觀性:

鹹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有利於文物古跡的保護。第三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四條鹹陽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下設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拆遷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作為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範圍、拆遷實施方式、拆遷期限、建設項目計劃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現狀(房屋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建築面積、結構形式)、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產權調換的安置期限和過渡方式等。;(五)本市銀行出具的移民資金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壹經頒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公布拆遷人、建設項目名稱、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以及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拆遷人宣傳、解釋拆遷政策和拆遷方案。第七條拆遷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兩個以上評估機構供拆遷人選擇,並在名單提出後10日內根據多數被拆遷人的意見確定壹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拆遷人在擬選擇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選定。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壹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次評估結果相差在5%以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相差超過5%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論作出裁決。具體評估管理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第八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範圍內實施房屋拆遷,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並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變更拆遷範圍的申請。對符合變更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並公告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經批準延長拆遷期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第十條拆遷範圍確定後,禁止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和裝修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3)租房。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拆遷申請後,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計劃、規劃、土地、工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交易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第十壹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二條。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時,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可以通過招標或者協議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拆遷人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人出具委托書,並簽訂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1,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2.賠償金額;3.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4.搬遷期限;5、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處理方式;6.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1,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2.改變房屋的位置、面積、層次、用途、設施設備的;3.安置期限;4.差價結算;5、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6、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處理方式;7.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拒絕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第十七條在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或者裁決執行前,拆遷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阻斷道路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第十八條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對被拆遷房屋、附著物等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第十九條強制拆遷過程中,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裁決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協助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執行;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拆遷人、公證人員到場;被拆遷人拒絕到場或者拒絕接受財物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保管財物的費用和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由被拆遷人承擔。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憑相關證件和資料,到房屋產權管理單位辦理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註銷手續。第二十壹條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轉讓尚未完成的,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前,應當經房屋拆遷、規劃、計劃等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條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制度。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開設專用賬戶,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壹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被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納入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建立資金核實和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銀行應當協助監督。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用途的認定: (壹)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準;未註明所有權證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載明的用途為準。(二)被拆除房屋改變用途的鑒定。1990 4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變更,繼續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按變更後的實際用途確定,變更為商業、寫字樓的,應在1990年4月前後持有有效營業執照。1990 4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未經規劃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仍按原用途確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有關部門不得改變住宅房屋的用途。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拆遷人和被拆遷單位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和妥善保管拆遷檔案,在拆遷結束後3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築或者臨時建築,超過兩年未指定但實際使用的臨時建築及其附著物,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剩余使用年限分攤的建築費用將合並成新的貨幣補償。拆遷管理公告發布後,從事本辦法第十條禁止項目的,不予補償。第二十六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包括房屋的區位補償價格和建築物重置成新價格。具體估價操作規則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第二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第二十九條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政府不再為被拆遷人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第三十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壹條拆遷和租賃公有房屋,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沒有約定的,經雙方協商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雙方協商不能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二條發放拆遷許可證時,拆遷人應當為同城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家庭建築面積低於43㎡的貧困戶提供壹套房建築面積不低於45㎡作為產權調換安置房,並在拆遷公告發布當月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社會保障待遇,拆遷人不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第三十三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五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約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居民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宿的居民,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周轉房使用者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六條職工因房屋拆遷而搬遷的,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所在單位可給予3天事假(過渡戶為2次),且不得影響工資、獎金、晉級等。對在規定獎勵期限內搬遷並移交住宅房屋的,居民可給予適當獎勵。第三十七條停產停業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適當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