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采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率。
壹是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進入市場的食品質量合格。
(壹)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市場巡查,督促完善“兩項制度”,落實法律責任和義務。
(二)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和完善“兩個系統”電子臺賬。基層工商所應當建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絡,並逐步與商場、超市等企業的計算機管理網絡相連接,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采取隨機抽樣和“回頭看”的方式,檢查檢驗和記錄義務落實情況以及“兩項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四)鼓勵商場、超市等企業對食品經營進行自檢或檢驗,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配備檢測設備的監督管理,規範其自檢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的質量安全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對處於保質期、臨近保質期、保質期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並在陳列場所對即將過期的食品向消費者進行醒目提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處理情況。
(六)鼓勵和引導商場、超市等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以“場廠聯動”、“現場聯動”等方式訂立協議,減少中間環節,確保食品質量。
(七)基層工商所應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
二、嚴格監管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健全食品銷售臺賬,確保食品經營規範。
(八)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監督批發企業履行檢驗義務和進貨記錄義務的同時,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做好銷售賬目。
(九)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絡,逐步實現與食品批發企業建立的以銷售臺賬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有機銜接,及時規範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十)嚴格監督批發企業向食品采購單位提供與食品零售單位進貨憑證格式和內容統壹的銷售憑證。
三、嚴格監管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經營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
(十壹)監督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查驗進入市場的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進入市場的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進入市場的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信息、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應商;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立食品信息公告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發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監督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的場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查驗或者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十二)工商所應當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場內食品經營者資質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工商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並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三)指導和督促農村集貿市場推行“壹戶多檔”、“實名登記”、“憑證登記”、“標誌公示”四項制度,引導其規範誠信經營。
(十四)工商所應指導本轄區食品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建立食品安全聯絡員。
(十五)加強對配備必要檢測設備的大型食品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鼓勵其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
四、嚴格監督食品商店履行檢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十六)監督食品商店履行檢驗義務,對采購的食品查驗供應商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17)鼓勵食品商店加強進貨臺賬制度,根據其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采取臺賬登記、文件粘貼歸檔、計算機管理等方式做好進貨檢驗記錄。
(十八)積極引導食品商店參與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按照統壹名稱、統壹標識、統壹承諾、亮證統壹經營、統壹監督電話等“五統壹”要求,規範食品商店經營管理,使食品示範店做到:有效規範的經營主體資格;合格食品質量和退市標準;食品經營行為的法律規範;食品經營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