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費要多少?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費要根據原告標的額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二、合同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的標的額越高,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也就越多,而且,訴訟費必須要在人民法院立案以後,由原告預交,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原告敗訴的情況下,訴訟費就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