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目前面臨的問題(生產結構。環境資源。溫度)
東莞城市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東莞城市化進程穩步推進,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然而,在建設現代化城市的過程中,東莞面臨著四個突出問題:城市規劃不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滯後、城市化滯後於工業化、農村管理體制碎片化。要實現東莞市的協調發展,必須統籌規劃,強化管理,加大農村體制改革和創新力度。改革開放以來,受“足不出戶”、“足不進城”等分散的農村工業化政策影響,東莞形成了壹條由農村基層社區帶動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道路。再加上城鄉混合用地,農村戶籍、土地、行政等管理制度改革滯後,人口和非農產業空間轉移滯後於非農產業,城鎮化滯後於工業化,呈現出“村如鄉,鄉如鄉”的半城鎮化狀態。東莞城市化進程中面臨的四個問題。在東莞城市化進程中,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城市規劃不完善。東莞的城市化發展是壹種典型的以城鎮為基礎的相對分散和粗放的發展模式,其特征是城市範圍的無限延伸和空間的無序蔓延。土地利用規劃難以實現整體協調,形成分散的城市化組團,農村與城市的界限非常模糊。壹方面,農村地區對以盈利為目的的自建物業需求旺盛。受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影響,農村工業發展遵循農業生產的土地管理制度,境內建設的工業廠房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呈現“村燈鄉煙”的格局,難以實現產業規模集聚,導致權屬不清引發糾紛,對農村土地集約利用和農村資產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十分不利,亟待規範和引導;另壹方面,農村住宅以宅基地為界,建築體量小,建築布局破碎,用地不經濟。農民往往建新樓不棄舊樓,使得建築新舊混雜,缺乏規劃引導,居住和工業用地混雜,居住環境惡劣,成為典型的“城中村”。(二)快速城市化進程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滯後。東莞農村土地征用難、農村集體資產運營效率難以持續提高、農村建設集約無序、農民轉移就業難等壹系列新“三農”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現有的農村經營制度特別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不能適應快速城鎮化的要求。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不規範。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相當壹部分村沒有固化股份,股東人數不斷調整,引發“外嫁女”等糾紛。股份合作制的股東僅限於合作組織內的農戶,股份不對外轉讓,制約了資產流動性的提高,阻礙了農村資本跨地區、跨行業的優化組合;第二,經濟組織的管理者基本局限於村兩委幹部,村幹部也是村企業的管理者,把社會行政事務的管理和企業的管理混為壹談,造成了嚴重的政企分開問題。2.征地矛盾凸顯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村土地的征收如何補償,實際上涉及到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評估和流轉收益,導致政府和農民在土地征收問題上的利益沖突很大。農民上訪征地補償問題依然嚴重。特別是國務院實施土地市場秩序整頓以來,這壹矛盾更加明顯。雖然政府通過預留農村發展用地、建設農民住房、幫助農民購買社會保險等方式對農民進行了間接補償,但如何合理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問題仍有待解決。(3)城市化滯後於工業化。外向型經濟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東莞的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但城市化水平遠低於非農化水平。1,當地農民很難轉變成市民。壹方面,由於特殊地段的壟斷經營等因素,集體和農民的地租收入大大增加。農民不僅獲得了高額的現金收入,而且集體資金的積累極大地提高了村民的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福利和保障。,從而使得大量農民靠“坐地收租”為生,缺乏創業意識,成為“富二代”。再加上當地農村戶口背後豐厚的福利和附加值,東莞大量的非農從業者仍然保留著農民身份,有的甚至已經移居城市。他們還要求把戶口轉回來,試圖分享集體福利,享受村民待遇,這直接導致東莞當地人口的城鎮化水平遠遠低於當地的非農水平。另壹方面,由於被動城市化的農村社區在文化觀念和社會關系上保持了原始農村社會的特征,大多數農村勞動力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水平較低,進城就業非常困難,使得這些沒有生存危機、具有傳統農民素質、具有城市居民經濟水平的“農村人”缺乏進城的動力,進壹步阻礙了城市化進程。2.農民工遊離於城市主流社會之外。長期以來,戶籍制度使得農民工限制多,門檻高。他們只能作為城市中的“邊緣人”存在,遊離於城市主流社會之外。政治上,由於他們的“暫住地”身份,無法行使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又由於缺乏垂直流動渠道,在城市政府的決策層沒有這個群體的利益代言人。因此,城市中的醫療、養老、失業、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等社會保險制度的福利與流動人口遙不可及,使他們成為壹個沒有歸屬感的群體,成為城市中事實上的“二等公民”;在經濟上,他們也處於弱勢。由於外來人口的“暫住地”身份,整體上被限制在城市的二級勞動力市場。收入高、工作環境好、待遇好、福利優越的勞動力市場僅限於本地人口。貧富差距和生存空間的隔絕,使得大量流動人口缺乏社會認同,成為遊離於城市主流社會之外的特殊群體。(四)管理體制碎片化的農村管理體制經過20多年的快速發展,東莞的產業結構基本完成了非農結構調整的過程,城市經濟基本形成,但行政管理仍沿用鄉鎮的管理思路。為了吸引外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城鎮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為了宣傳自己,提升影響力,獲得競爭優勢,往往只考慮局部利益,各自為政,自成體系,獨立編制總體規劃,獨立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導致基礎設施建設達不到適度規模,空間上難以銜接,功能檔次不夠,難以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供水、排汙、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商業、科技、教育等社會服務體系。據調查,東莞為改善投資環境,競相提高基礎設施和服務水平,即使在同壹個鎮也很難做到統壹協調,“村辦自己事,村辦自己事”的現象較為突出。第二,東莞城市化協調發展的對策。以“村改居”為切入點的農村城鎮化是壹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應統籌兼顧,加強管理。(1)建立定位明確、功能互補的規劃體系結合東莞實施的“四項工程”,建立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國土規劃之間定位明確、功能互補的規劃體系。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強化空間約束功能,為城市規劃的編制提供依據。城市規劃應符合新壹輪總體規劃的要求。壹方面,應進壹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以水、電、氣、路、港為重點,適度提前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另壹方面,做好城市容量,城市範圍內居住區、工業區、商業區、綠地系統的功能分區,為編制土地規劃提供依據。對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新建開發區和居住區,應當進行詳細規劃。在規劃建設的基礎上,按照現代文明社區標準,加強舊城改造和“村改居”工作,基本實現農村居民公寓化改造,推動城鎮化深入發展,使農村成為城市發展的新亮點。林村、大朗、黃江、塘廈鎮建設農村(住宅)公寓的實踐證明,觀念的轉變是利益驅動的,利益的良好引導,農民很快從擔憂、觀望變為支持。(二)加快農村集體產權組織制度改革壹是政企分開,量化股份,建立公司制。加快實施農村集體股份合作社股份固化,組建村級集體資產經營公司,作為集體經濟經營主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村“兩委”成員不再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組成監事會監督公司運作,村委會、居委會工作職能將轉向以社會管理和社區服務為主。第二,加快完善“直選”制度。短期內,將集體資產管理與村“兩委”脫鉤是不現實的。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是完善村民“直選”制度。壹方面,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極大地激發了村民當家作主的意識,加強了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促進了農村管理的民主化進程;另壹方面,“三年任期”容易導致村委會的短期行為,給社會穩定和農村集體資產的長期收益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甚至可能給惡勢力和宗族勢力帶來“尋租”行為。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壹是通過全國或省級人大立法,將每個村委會的任期延長至5年,與鄉鎮政府的任期保持壹致。二是加快村務公開,進壹步細化集體資產管理,增加村民對村委會工作業績的了解。第三,村委會的選舉資格應受到適當限制。通過采取上述措施,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更加穩定的環境,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獲得更加長期穩定的收益。(三)實行土地發展權的市場化配置。現行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僅不利於土地的集約經營,而且因為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因此,有必要改革現行的土地制度。首先,用土地發展權的市場化配置來代替現行的行政劃撥,從而促進產業的空間集聚和基本農田的保護。借鑒發展權可轉讓理論,將發展權從壹堆權利中分離出來,允許土地發展權通過市場機制從A地(資源豐富但開發條件差)的土地持有人轉讓給B地(開發條件好但受規劃限制)的土地開發商。這樣,A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補償,B土地的土地開發商可以提高原土地的開發密度,增加規模經濟效益。這種做法既保護了A地的耕地,又促進了B地土地開發的集聚,而且不需要支付費用,達到了“雙贏”的效果。其次,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集聚。東莞土地征收和流轉制度建立涉及的最大問題在於如何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的價值,從而為補償標準和流轉價格的制定提供理論依據。與城市國有土地相比,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不完整,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暫時不應“同地、同價、同權”。如果任由征地補償價格攀升到城市土地的市場價,會對城鎮化的推進造成很大阻力,也不利於區域發展和村民自身的長遠利益。改革的突破口是盡快統壹征地補償標準和集體土地流轉價格,避免政府、農民和用地企業在征地和土地交易過程中討價還價過多,引發沖突和摩擦。在操作上,國土部門可以進行統壹評估,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進行區域劃分,綜合考慮周邊城鎮地價、農作物產值、基礎設施投入等諸多因素,制定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公益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的征地補償應采用相同的基準地價體系,但征地補償可采取預留村級開發用地、補償、預留土地入股等補充方式,使農村集體經濟在新增用地項目中保留壹定比例的土地或股份。此外,要積極引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集聚。在建設工商業聚集區時,應考慮盡可能通過置換的方式將周邊農村分散的建設用地聚集起來,既減少征地,又有利於平衡各級政府和村莊的利益。相關用地審批工作要加快制定專門政策和規範。農村利用集體土地進行非法建設和交易有著強烈的利益動機。如果政府不能及時給予引導,社會資源的浪費將會相當嚴重。(四)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流動人口市民化”進展緩慢,表面上是因為戶籍制度的障礙,深層次原因是戶籍制度背後的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城鄉分割體制。從城市政府的角度來說,人口的增加意味著公共服務支出的增加,城市財政負擔的增加,所以不願意接受農民工成為市民。對於東莞來說,戶籍制度改革就是要逐步弱化戶籍制度的身份功能,逐步剝離附著在“城市戶籍”身份標簽上的壹系列不合理的社會福利,逐步實現社區居民的主體平等。因此,政府應采取個體排斥而非集體排斥的策略,通過壹定的考核機制,讓達到壹定知識技能要求的流動人口享受城鎮職工待遇,這不僅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也有利於外來人口整體素質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