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為什麽會有代理省長,市長。他們與正式的職權有啥區別?

為什麽會有代理省長,市長。他們與正式的職權有啥區別?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理省長、市長與省長、市長職務同權同責,同屬職務範疇。代理省長、市長職務主持工作,具有和省長、市長壹樣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因此在期間內,兩者之間應是等價的。

擴展資料:

只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那麽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的人選的職務則自動消失,應依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省長、市長。但有壹種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代理省長、市長沒有當選市長職務就調任其他職位,這種情況需要辭去代理省長、市長職務。

如2011年12月30日,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吳天君辭去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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