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改。《商標法》分為總則、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的審定、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無效、商標使用的管理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共73個附則,自2014年3月1983日起施行。1963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終止;其他商標管理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同時無效。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2006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實施條例分為總則、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審查、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和續展、商標國際註冊、商標審查、商標使用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代理,共98條,分10章,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已經1988年10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改,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10月3日公布實施。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並未廢止或失效,但《細則》中的部分相關條款已被2014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和替代。
我國刑法中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
(壹)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