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判定
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通常是因為其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失信行為,如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大規模逃稅等。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市場經濟秩序,也嚴重侵害了其他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處罰措施的具體內容
1.信用懲戒: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將受到信用懲戒,其信用等級將被降低,影響其在市場中的聲譽和形象。
2.聯合懲戒:政府部門將對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包括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限制其獲得政府資金支持等,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3.法律責任追究:對於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政府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三、處罰措施的影響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面臨經營困難、融資困難等問題,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破產。此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也將受到信用懲戒,對其個人聲譽和職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四、企業整改與恢復信用
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後,應積極整改違法行為,向政府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經過壹定的整改期限和信用修復程序,企業有可能從名單中移除,恢復其正常經營狀態。
綜上所述: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將受到信用懲戒、聯合懲戒和法律責任追究等嚴厲處罰措施。這些措施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企業的誠信經營。企業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避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規定: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