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安監局提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各辦鎮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業戶的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是否達標進行受理、初審。
2、各辦鎮到現場對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標準的將申請材料集中上報區安監局;不符合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區安監局按審查標準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4、區安監局工作人員通知通過復審的申辦人參培日期,對條件不達標,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相關培訓工作由區安監局統壹組織、市安監局統壹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區安監局負責簽發上崗證;考核不合格的,轉入下壹期培訓班學習,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頒發上崗證件,並取消本年度零售資格的申請。
5、對考核合格的零售業戶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簽署《安全承諾書》。由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進行歸檔,並簽字確認。
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
1、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本地區煙花爆零竹售布點的安全條件;
(2)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經營單位及個體工商戶;
(3)建立主要負責人、經營人員安全責任制,並制定購銷管理、儲存保管等各項制度;
(4)按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現場檢查表》的要求,經現場檢查合格;
(5)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
(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2、應提交的材料:
(1)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壹式三份);
(2)各類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新申請單位應提供工商部門發放的《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新申請個體工商戶持《名稱查詢卡》);
(3)主要負責人和經營人員經安監部門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
(5)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
(6)經營場所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7) 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限制經營的區域和品種、規格:
1、禁銷區域:
(1)集貿市場、節日售貨大棚、展覽展銷會、山(廟)會、超市、購物廣場、各類批發市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的場所;
(2)國道、省道兩側均不準經營煙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擺攤經營煙花爆竹。
2、禁銷品種及規格:
(1)禁止經營質量不合格和三無產品(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及無生產許可證產品;
(2)禁止經營未加貼安監部門監制的專用防偽標簽的產品;
(3)禁止經營拉炮、摔炮、打火紙、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煙花爆竹產品;
(4)禁止經營給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單支裝黑火藥2.0g及以上、裝其他藥劑1.0g(原為0.5)及以上、外形尺寸超過長度90mm直徑15mm以上的大爆竹;禁止經營給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單支裝藥50g及以上的煙花;
(5)禁止經營給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單筒直徑超過76mm(三寸)及以上的禮花彈;
(6)公安機關禁止燃放的其他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