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 *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該通知應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並將通知轉發給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與平臺內作業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內經營者因錯誤告知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平臺內經營者因惡意發布錯誤通知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收到轉發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該聲明應包括沒有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聲明後,應當將聲明轉發給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發聲明到達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