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法人營業執照的程序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附表中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證明;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按章程規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二、法人變更公司營業執照需要註意什麽?
變更公司營業執照的法人應當註意以下情形: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3.5個工作日後,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在發證窗口補發《變更登記許可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