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蘇州市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蘇州市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機構,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門診部、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護理院(站)、衛生所(站、室)、醫務室、保健所、醫療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機構、自願戒毒醫療機構、體檢機構等。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及對其執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執業的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環保、質監、食藥監、發展和改革、人口與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機構執業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依法執業、誠信服務、廉潔行醫的原則,遵守醫療技術規範、職業道德規範,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第六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並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擬設地點或者媒體上公示,必要時組織聽證;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時應當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第八條 醫療機構取得設置批準書後,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建設。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規模的醫療機構應當辦理衛生學預評價並配備無障礙設施。籌建結束,取得竣工驗收、消防驗收、衛生學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證明並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方可申請執業登記。第九條 醫療機構使用的名稱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醫療機構壹般只準使用壹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限制在三個名稱以內,並應當確定壹個第壹名稱。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能使用的名稱,未經批準不得使用“中心”、“總院”等作為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

醫療機構開設的診療科目名稱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使用不規範的診療科目名稱。除“科”、“室”字樣外,醫療機構內的業務科室不得使用其他字樣作為科室名稱,確有需要,由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和批準的技術服務項目開展診療活動。

未經臨床實驗驗證的新技術、新項目,不得引進和開展。

除醫學需要外,醫療機構不得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不得開展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第十壹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出賣、轉讓、出借或者變相出賣、轉讓、出借。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科室分布示意圖、收費標準、醫務人員照片公示於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佩帶統壹的載有本人相關執業信息內容的標牌。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聘用有資格的醫務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及時辦理其註冊或者變更註冊手續。

醫療機構可以聘用本行政區域內其它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療機構聘用醫務人員如確需進行短期試用的,可給予三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但應當提供擬聘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副本、受聘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和聘用合約,交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試用期滿後如確需聘用,應在壹個月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醫務人員以及不再聘用的醫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上報。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因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水平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或者及時轉診。對可能在轉診途中死亡的病人,應當履行病情告知義務。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對其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和患者的隱私權。

施行手術、特殊檢查、輸血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病人同意,並取得病人本人或者近親屬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或者不宜直接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取得病人近親屬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又無病人近親屬在場等特殊情況的,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