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文化產業而言,世界各國還沒有形成統壹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僅包括產品(如圖書、報紙、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等。)以及能夠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大特征(即生產過程系列化、標準化、分工精細化和消費大眾化)的相關服務,但不包括舞臺表演和造型藝術的生產和服務。日本政府規定,所有與文化相關的行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展覽、新聞出版,以及他們所說的內容產業,如休閑娛樂、廣播影視、體育、旅遊等。在美國,根本沒有提到文化產業。他們壹般只談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擁有知識產權的角度來定義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發布了《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產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向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活動的集合”。行業分類仍分為兩類: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
2.文化產業的範疇和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編制《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時指出,為體現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文化產業可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及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絡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和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根據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
基於產業鏈構建的原理,我們可以將文化產業分為三類:內容產業(上遊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和制作),渠道產業(中遊產業,即文化傳播和銷售服務),制造業(下遊產業,即文化產品和設備的制造)。這種分類方法基本反映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遊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制造業(下遊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