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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風水學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中國風水學協會是是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具有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是聯系風水企事業單位和風水專業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為社會性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傳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弘揚國學易學風水文化,以服務大眾,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在研究周易學術傳統文化的過程中,堅決擁護中國***產黨,貫徹執行黨、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平統壹,模範發揚社會主義文明道德風尚,批判偽科學,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過程中對易經文化批判吸收兼顧,去其粗粕,取其精華,客觀辨證地研究易學文化的起源、產生、發展,實際運用等客觀規律,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融合東、西方文化精華,正本清源,傳承文明,弘揚易學,以振興中華,維護國家統壹,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諧文明為己任,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易學文化,引導人民群眾擁護***產黨,執行國家各項法令,使國民正確認識和運用易經文化知識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促進人類社會文明進步,***建和諧社會,貫徹國家主席胡錦濤提出的: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使壹件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大事,造福人類。協會提倡以科學的精神態度和方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倡科學研究與系列預測應用,堅決反對利用易經研究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堅決抵制違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員入會。

第三條 中國風水學協會是中國風水文化研究和實際應用的學術權威經營實體機構,是由中國風水學行業的專家、教授、學術研究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中國風水學協會專業從事風水策劃設計及對外咨詢服務,是中國風水專業工作者開展理論研究、實踐、探索、學術交流、服務企業大眾的最佳平臺。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與本協會宗旨直接有關的活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決議:

(壹)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壹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壹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以下權利: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壹條 本協會秘書長協助會長(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收取會員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結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於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