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業內人士的透露,互聯網小貸管理辦法主要包含以下四個重點:
1、註冊資本金5億元,杠桿倍數3-5倍。
2、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單筆投放上限為20萬或30萬元,尚未確定;借款人為企業的,單筆投放上限為100萬元。
3、不允許線下放款。
4、爭取兩年內接入央行 征信 系統。
但除了以上四點,應該還有更多的重要規定沒有透露,如小貸公司的定位、股東資質以及網絡 貸款 業務的定義、經營規範等。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彥對此解讀如下:
壹、小貸公司是否是金融機構
2008年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將小貸公司定位為壹般企業法人。如此模糊的法律定位也讓小貸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處境比較尷尬,尤其是影響到債務追償工作的順利展開。若借款人對小貸公司實施詐騙,因為小貸公司的身份問題,借款人的詐騙並不滿足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無法入刑,而只能通過民事追償來來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責任,這也大大增加了小貸公司的追償成本。
小貸公司實際從事的是金融信貸業務,應盡快給予它金融機構的法律身份,以享受金融機構在融資和運營中的優惠政策,同時也受金融機構的相關監管政策約束,防範金融風險。
二、網絡小貸的控股股東是否壹定為互聯網企業
根據 網貸 整治辦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簡稱“56號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具有通過互聯網平臺上獲取借款人,運用互聯網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等特定場景信息等評定信用風險,在線上完成貸款全業務流程等特點。”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必須具有以下資質:壹是互聯網企業,二是具有網絡消費場景。
縱觀市場上的網絡小貸公司,比較符合以上條件的是類似阿裏、 京東 、騰訊這種具有消費場景的互聯網公司,而把壹些想要通過互聯網技術改善生存環境的傳統金融機構拒之門外。
從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的角度,無論是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創新,還是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產品和服務,其目的均是為了滿足金融服務不足群體的金融需求,解決融資難融資貴,都應當受到鼓勵並支持發展。
互聯網技術應該是幫助有金融經營能力的小貸公司提高其經營效率和客戶體驗的手段,而不應作為劃分小貸公司的標準,更不應作為網絡小貸的準入原則。主要有以下方面:
1、單純的強調網絡小貸必須以互聯網企業作為發起股東,將誤導行業忽視從業所需的金融能力,易衍生金融風險。
2、將小貸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互聯網公司,容易將互聯網企業固有的風險傳導至小貸行業。
3、互聯網公司的用戶主要集中於自身網絡生態圈,並不能讓所有人享受到金融服務,無法全面覆蓋三農、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服務嚴重不足群體,與小貸公司有效配置金融資源、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的發展原則不壹致。
為了兼顧互聯網技術的經營效率及金融風險管控能力,為了更有效的配置金融資源、發展普惠金融,網絡小貸公司的股東不能只限定為互聯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