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利糾紛;(二)涉外民事糾紛;(3)知識產權糾紛;(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五)其他不適宜壹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審判組織、壹審和終審的審理方式、審理期限、交納訴訟費用的標準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經人民法院批準,但壹般不得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