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已於11月21日下午1點結束,根據網友回憶,我整理了主觀題部分考試真題,完整內容及答案解析正在整理中,僅供大家參考。
2021法考主觀題真題(刑法)
1、趙某正在對妻子實施殺害行為,妻子大聲呼叫,引來他們二人的兩個孩子,趙某認為,在孩子面前殺害妻子對小孩影響不好,於是停止了殺人行為。
問:有觀點趙某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理由為何?有觀點認為趙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理由為何?
參考解析:
(1)主觀說認為,行為人自動放棄的自動性出於能達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觀說認為行為人出於真誠懺悔而放棄犯罪行為,視為中止,對行為人要求自動性要求較高,所以行為人成立未遂。客觀說認為從壹般人看來行為人是能達目的而不欲還是欲達目的而不能,本案中存在壹般人認為的倫理上的障礙,認定為未遂。
2、趙某敲詐勒索周某,以不給錢就在網上光其隱私相威脅,周某害怕,將10萬元現金放在趙某指定的垃圾桶內,趙某告訴劉某串實,劉某取來二人平分。
問:有觀點認為劉某構成敲許勒索,請說明組由入有觀點認為劉某構成侵占罪,請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認定標準為,被害人基於恐懼處分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時,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趙某尚未取得10萬元時,將其行為告知劉某,劉某去取錢後分贓,劉某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承繼的***犯。
(2)構成侵占罪。敲詐勒索為被害人基於恐懼處分了財物,周某已處分完財物。劉某去垃圾桶拿錢屬於取得他人遺忘物,構成侵占罪。
3、劉某欠趙某債務,楊某提議拘禁劉某要其還,趙某速將劉某拘禁。劉某聲稱妳們拘禁了我怎麽還錢,就是妳們把我放出來我也不會還的。於是楊某提議把劉某的大拇指砍掉,趙某同意,造成劉某重傷。
問:有觀點趙某、劉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壹罪,妳認為贊問和反對的理由分別是什麽?
參考解析:
(1)非法拘禁罪與傷害罪數罪並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論處。砍掉大拇指的行為屬於非法拘禁的實行行為之外的暴力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
(2)只成立故意傷害罪壹罪: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死亡,不論故意或過失法律擬制全案綜合判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壹罪。本案按照這個觀點只成立故意傷害罪壹罪。
4、趙某前往王某家盜竊電腦,下樓時誤將李某當作王某,為了窩藏贓物,將李某打成輕傷,事後查明,李某是前往王某家貼小廣告的。
問:有觀點認為趙某構成事後搶動,理由為何?有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應評價為盜竊罪與故意傷害罪並罰,理由為何?
參考解析:
(1)不構成壹般搶劫罪,成立事後搶劫。因為從主觀方面認定,趙某犯盜竊罪,主觀上以為李某是抓捕自己的人,主觀上為了“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故轉化為搶劫罪。
(2)成立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因為從客觀方面認定,李某作為無關第三人客觀上並沒有阻止趙某取走財物的想法,趙某以為自己實施的是搶劫,但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並不是排除財物占有人的反抗(搶劫)行為,而是盜竊行為,因此,僅能認定為盜竊罪與故意傷害罪。盜竊行為已既遂,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
2021法考主觀題真題(商法)甲公司有四個自然人股東ABCD,壹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E。E用辦公用房出資,但查明是李四所有,錯誤登記至公司名下。張三知情張三是E公司派到甲公司的董事,同時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B為了擔保與債權人趙六的債務把股權轉讓給了趙六,趙六記載進股東名冊,變更了工商登記。壹個股東用股權做擔保,擔保與趙六的債務,約定到期不還款股權歸趙六,按時還款,該約定不履行。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參考解析: 不能。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7條,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認定。即善意取得原則,而張三作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對於該辦公用房不屬於E的情況知情,仍將其登記於甲公司名下,不屬於善意,甲公司不能取得該辦公用房。
2、利潤分配表決,股東按出資比例還是認繳比例,為什麽?
參考解析: 按認繳比例。表決權,公司章程可約定按認繳或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否則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
3、可以將這個股權直接變更到趙六名下使成為公司股東嗎?
參考解析: 可以, 在股權讓與擔保情況下,股權受讓人僅為名義股東。
4、張三提名巫旺擔任公司總經理,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通過,請問巫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是否有效?
參考解析: 無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記載於公司章程中,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董事會能不能決定辭退總經理?
參考解析: 董事會能決定辭退總經理。適用無因解除。
6、對外轉讓股權,是否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參考解析: 不能。股權讓與擔保不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沒有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2021法考主觀題真題(民法)楓橋公司因為業務就把A市B區的辦公樓屬於自己的了,楓林公司因為業務就重新設立了甲乙丙三個子公司。乙公司從事保理業務。楓橋公司就和甲乙丙3個公司簽訂了試用租期壹年協議,甲租19樓,乙18樓,丙16樓,租金每年各30萬,交3押壹,租期從2019年1月15日開始無免租期,協議約定發生爭議由B市A區法院管轄,甲乙丙三個公司住所地在G市B區,楓林公司對3個公司分別承擔連帶責任。甲公司在2019年3月份因為空調老是壞就叫楓橋公司維修,楓橋公司多次都沒有維修好,甲就和楓橋說他們從新花60萬買壹套設備了,60萬屬於房租墊付了,但楓橋公司沒有同意。2019年4月16日甲打了30萬給楓橋公司。後楓橋公司起訴甲房租費,甲說已經付清了90萬,30萬和墊付的60萬,楓橋公司說30萬是另付別的款項,後法院判決甲和楓林公司向楓橋公司支付租金60萬,楓林公司代甲支付了租金60萬。丁於2019年4月6日來找乙公司辦理保理業務,丁將車停放在楓橋公司的停車位上,突然刮起大風壹顆樹倒下了把丁的車砸壞了,丁非常傷心業務也就沒簽訂。楓橋公司的業主多次向楓橋公司反映此樹倒下的危險,楓橋公司因為交接班忘記了。丙看到甲和楓橋打官司,又丁的車被砸壞,楓橋公司管理混亂就想把房子轉租出去,楓橋公司看到這些事情和自身管理混亂就將房子於2021年1月5日賣給了戊。
請回答如下問題:
1.楓橋公司起訴甲公司,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什麽?
參考解析: s市a區法院管轄,債權人壹並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本案中楓橋公司壹並起訴甲公司和恒通公司,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主合同是房屋租賃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系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條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21條第2款、《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2款。
2.甲公司在訴訟當中主張的維修空調的60萬屬於反訴還是反駁?法院應當如何審理?
參考解析: 反訴。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並審理。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
3.楓橋公司主張30萬屬於另壹個合同款項的事實,誰來進行舉證?如法院無法完成自由心證,則應如何認定?
參考解析: 楓橋公司舉證,誰主張誰舉證。法院若無法完成自由心證,舉證不能的壹方應承擔敗訴的風險。法條依據《民訴法解釋》第90條、第91條。
4.恒通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能否直接以本案判決申請執行甲公司財產?
參考解析: 不能,因為本案判決沒有實際給付內容,恒通公司需另行起訴。
5、錢某的汽車的損失誰承擔?
參考解析: 楓橋公司。《民法典》第1257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員工的行為本質為代理,員工的過錯視為公司的過錯。
6、丁公司5000萬保理合同最終沒簽訂,能否要求賠償?
參考解析: 不需要。丁與乙是來談合同的,即合同是否能成立是不確定的,則該5000萬不是本應該獲得的可期待利益,甲公司無需賠償。法條依據《民法典》第584條。
7、丙公司能否將20層轉租給戊公司?
參考解析: 不可以轉租。承租人丙公司和出租人楓橋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中並未約定可轉租事項,也未經出租人楓橋公司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丙公司轉租的,屬於非法轉租,出租人楓橋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響承租人丙公司和第三人的合同效力。法條依據《民法典》第716條。
8、寫字樓轉讓後原租賃合同是否視為解除?
參考解析: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間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楓橋公司和各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在各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間內發生楓橋公司將整棟寫字樓轉給巨峰公司的情形,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法條依據《民法典》第725條)
9、甲公司對第18層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妳認為是請說明理由,如果妳認為否請說明理由。
收起答案
參考解析: 不具有,不符合同等條件。
10、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對甲公司、丙公司租金支付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解析: 恒通公司對甲公司租金支付需承擔連帶責任。對丙公司租金支付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無須決議,有效;但為其他人提供擔保,則需要公司決議,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