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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的案由怎麽寫

民事起訴的案由書寫內容包括首部,要在文書的正中間協商民事起訴書或者民訴狀,寫清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基本信息以及起訴的民事訴求是什麽,壹次將原告,代理人姓名書寫上去,被告姓名,有沒有第三人的存在,正文內容就是請求事項,理由與事實。

壹、民事起訴的案由怎麽寫

(壹)首部

1、標題文書上部正中寫“起訴書”或”民事起訴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在原告與被告欄目內,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

當事人的書寫程序是:

1、原告,多人需依次寫。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寫在哪個原告的下壹行。

2、後寫被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

3、再寫第三人,有幾個依次寫幾個。原被告如果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時,就在原、被告欄內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再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註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和職務。

(二)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即訴訟請求。要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案由。即請求法院依法解決原告壹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如請求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等。

2、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

3、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說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同時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析論證。

(三)結尾

在正文之後,另起壹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狀的年月日。

(四)附項

這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不同案由的案件是否能能合並審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同訴訟。”法學界把***同訴訟分為兩類:普通***同訴訟和必要***同訴訟。普通的***同訴訟是指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為二個以上,其訴訟標的屬於同壹種類,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而***同進行的訴訟,普通***同訴訟人之間不存在***同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是訴訟標的上有牽連,是可分之訴。

同時,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2008]11號)中指出:“同壹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系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基於不同法律關系的多個訴訟請求可以壹案合並審理是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

三、案由和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嗎

如果在同壹訴訟中,涉及案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系,屬於主從法律關系。那麽,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如果兩個案由的管轄權異議問題,這種情況和正常的個案由管轄權異議,那是沒有太大區別的。

第壹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壹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同壹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系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壹個案件中可以有兩個案由。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事訴訟案由怎麽寫的方式。它主要包含標題,正文以及最後的附件。在民訴訟書中正文部分是至關重要的。這部分必須明確規定訴訟的目的,事實以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