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盡可能長時間地討論自然法與良法的關系。

盡可能長時間地討論自然法與良法的關系。

論知識產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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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智成

如果我們把知識產權看作是自然法上的壹種權利,那麽知識產權的合理性就是壹個如何用自然法,尤其是洛克的勞動理論來解釋知識產權的過程,即如何把知識產品和其他勞動產品——有形的和無形的——統壹起來。壹旦我們投入到這種建構的思維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發現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他財產的相似之處——例如,它們都是勞動的產物,因而具有自然法的合理性。但是,雖然我們可以得出知識產品和其他財產* * *充滿同壹性的理論解釋,卻無法解釋它們所形成的權利狀態的差異——比如精神權利和期限等。,這些都不是天賦人權所能解釋的。如果人權是自然的,為什麽知識產權有時間限制?如果勞動是合理的,為什麽同樣的勞動不能因為專利申請時間晚壹點就享有知識產權?我想,雖然可以用理論的解釋力總是有限的哲學理解,也可以用合理的限制來解釋權利的狀態,但歸根結底,恐怕勞動理論的解釋並不能真正完全解釋權利的起源,這是理論本身的不完善造成的。本文並不試圖說明知識產權的合理性,而是從批判性分析出發,試圖對知識產權和其他產權的形成做出壹些有益的思考。

壹、合理性及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所謂理性,其實是人類作為理性動物,在從事某種行為時,需要社會認可的壹種心理狀態。

人作為社會性動物,社會性要求不言而喻。反社會的行為壹定不被社會認可,社會秩序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無論是從文化層面還是暴力層面。所以這種社會事實反過來又要求活躍在社會上的人在行動的時候思考自己行為的社會問題。簡而言之,就是思考其行為是有益於社會還是反社會;無論是對私人還是對社會有利;無論是對社會有益,對個人有益,還是對他人有益。所謂理性,是人類社會生存的最根本需求在文化和哲學層面的反映。我們從哪裏來,要到哪裏去,如何按照神的旨意行事?這不僅是提出壹切行為合理性的必然,也是哲學層面知識產權合理性的必然。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壹個行為達到理性的途徑有很多。比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這種判斷,是基於客觀現實,是對現實的認可。但人們不僅認識現實,而且改變現實是人類不懈的追求。從唯物史觀出發,我們可以認為利益的平衡和沖突是改變現實的根本動力。當新的利益形成時,他們總是試圖獲得自己的地位,成為公認的利益,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觀念上。他們總是成功。因此,動態地看,知識產權作為壹種利益,在中國至少是壹種即將獲得法律、道德和文化地位的新權利。從這個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合理性尤為突出。簡單來說,我們在哲學上如何理解知識產權,其實就是在舊的利益結構下,我們如何向社會解釋新興的知識產權。客觀地說,即使解釋失敗,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知識產權的受益人,新的解釋會不斷出現。而如果解釋成功,就是新的利益格局下文化的更新。

二、知識產權——對“合理勞動”的批判

理性,如上所述,是人對自己的行為要求社會認可的壹種心理狀態。而這種認同,由於人類文化的發展,已經演變成了壹個多層次的問題。筆者認為,對合理性的認同實際上是壹種文化認同,而作為文化認同,它至少包括法律、道德和哲學層面。其中,法律承認是基礎,法律承認引發道德問題,進而引發哲學思考。(張文顯)三者既統壹又有層次上的不同。

知識產權的合理性也要從這幾個層面來看。

第壹,知識產權的道德合理性。道德的描述必然會使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變得合理。比如勞動理論。因為人類生存的基礎是勞動,用勞動來解釋知識產權很容易獲得文化上的同情和文化上的認同。但對於勞動理論來說,它的作用只是讓人們接受知識產權,這遠遠不足以解釋知識產權。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從文化道德的角度解釋它的合理性,但不能從哲學的角度解釋它的客觀依據。因此,知識產權的客觀基礎應該是我們解釋知識產權合理性的出發點,而這壹制度的合理基礎只能從歷史、經濟和社會層面去尋找。因為勞動是人生存的客觀需要,通過勞動產生權利具有天然的道德合理性,但實際上作者認為不考慮客觀環境的勞動理論在某種程度上是控制和暴力的理論,或者說是占有的理論。從歷史上看,在勞動形式極其簡單的社會,實際上誰占有誰享有,誰就具有合法(不合法)的合理性。原始的、極其簡單的勞動本身沒有太多抽象的主觀創造,非常接近動物本能。在原始狀態下,人們的“勞動”實際上與自然資源密切相關。在資源豐富的環境中,“勞動”產生的權利的範圍和效力大,反之則權利少甚至沒有。如果我們對勞動進行具體分析,就必然會得出不同勞動形式的理論。即有低級、中級或高級勞動,也有簡單復雜勞動。當然,可能還有很多其他的劃分方法。在不同的勞動形式理論基礎上,得出的結論只能是勞動不會產生權利,只會產生權利的可能性,而且只是壹種可能性。換句話說,我們可以說,有些權利是基於勞動而形成的,但我們還有很多權利不是基於勞動而形成的,還有很多其他途徑可以獲得合法權利,所以我們也可以獲得合法權利。比如所謂的按勞分配,各種生產要素參與的分配制度,都是實踐中形成的合法權利。事實上,雖然我們可以在道德上賦予知識產權可接受的合理性,但我們無法解釋同樣具有智力產品的古代知識為什麽沒有獲得法律權利,也無法解釋道德過程。古代的道德不是很尊重知識嗎?

勞動理論的壹個根本缺陷在於它對自然狀態的假設。其實對於事物來說,人存在的環境怎麽會有所謂的自然狀態呢?如果我們尊重和考慮人的主觀能動性,不把人和自然環境絕對割裂開來,那麽人和環境的任何結合必然形成人類社會或人的生存環境,而不是壹種自然狀態。對於人類環境乃至動物環境來說,控制資源是必要的生存條件之壹。當然,對於人類來說,這更符合邏輯,更有說服力。只要人出現在壹個環境中,那麽這個環境就處於壹個群體或者壹個人可能的控制之下,壹旦受到侵犯就會形成沖突。其實人在任何環境下自然可控的東西都是不平等的。不談環境和資源。純粹勞動真的是法律的理性來源嗎?那我們還談什麽公平正義?上帝把世界上所有的東西都平等地給了人類?真的是這樣嗎?我覺得這句話經不起任何推敲。壹旦從上帝的天堂墜落,我們必然會面臨勞動可能無法解決的問題。

自然規律當然是壹種假設,我們可以在假設的基礎上設計技術。如果我們把法律看作是社會控制的技術。而且法律其實很大程度上滲透了人的主觀理性,技術性很強。因此,自然法理論是壹個可取的前提和假設。但它的缺陷是,我們無法解釋壹些不符合自然規律的“惡法”在世界上有效運行,也發揮著與良法同樣重要的作用。問題是我們的假設不壹致,或者樂觀地說,最多是在逐漸達成壹致的過程中。妳的自然法中的“自然”怎麽可能和我的壹致?如果兩個不同社會背景的人能達成壹致,那壹定是壹個長期的過程。

三。知識產權的合理性——歷史與現實的分析:

以資本對知識產權的滲透為例。

知識產權的分析往往以產權(所有權)為例(吳·)。雖然基於這種分析方法得出的結論具有啟發性,但如果不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上述分析方法得出的結論至少是不完整的。我們以資本對知識產權的滲透為例來看這個問題。

知識作為人類的產物,是最具人格意義的人的創造。它在知識產權中的體現是知識產權的精神權利。尤其是對於版權來說,其人格特征可以說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組成部分,只談知識產權而不談精神和人格是遠遠不夠的。資本對知識產權的滲透應該說是在進行中。如果考慮資本在知識產權中的作用,那麽,實事求是地說,用勞動來解釋知識產權的合理性是有爭議的。其中壹個重要的問題是,知識產權是精神權利的壹個側面。在大多數人所表達的知識產權是某種類型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跨國公司的專利顯然是壹種完整的知識產權形式,中間不存在所謂的權利形式的轉換。它是公司產品,就像電腦壹樣,我們只能認為它是公司產品,而無法判斷它是不是有人做的。而這種精神體現恰恰是知識產權的核心部分,雖然我們不能忽視知識產權本身的精神特征。但是,沒有精神烙印的知識產權,確實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的現實。知識產權如何產生?

從經濟交換的角度來看,壹個產品成為商品應該具備幾個客觀條件。壹是可以控制。也就是可以成為威脅對方的控制。就知識產權而言,絕大多數客體不具備上述特征(商業秘密和技術訣竅除外),而有例外的兩個客體本身確實具有成為商品的可能性,恰好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主流之外,這說明個人控制對知識產權是沒有意義的,也就是說個人控制(勞動)某種程度上並不是其形成的客觀基礎。事實上,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的力量能夠實現的地方才有意義。因此,筆者贊同以下觀點:知識產權產生於特權——即國家主權的衍生物。只有當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水平能夠在其主權範圍內為權利人提供充分的保護時,知識產權才具有可能性和現實性,才會轉化為現實。勞動形成了產品,但不能把產品變成商品。能否成為商品的前提是具有交換價值,同時法律保護交換的正當性。當然,商品壹旦有了交換價值,法律保護這種交換只是時間問題。

當然,法律有主觀的壹面,因為壹旦對法律的需求被提上立法議程,立法的過程必然是壹個利益沖突與協調的過程,也是壹個偶然性與必然性相結合的過程。這個過程決定了人們的道德等價值判斷必然會滲透到法律本身。因此,對某種產品(商品)的保護具有道德特征也就不足為奇了。比如醫療手段和食品藥品的保障。

我們也應該承認,隨著商品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價值判斷逐漸成為主流的價值判斷,比如效益,這是商品經濟的基本價值判斷,商品的極大豐富性是商品經濟追求的終極目標或可能結果。與人的理性相結合,其法律上的必然結果是理性在某種程度上或某壹階段起主導作用。法律實證主義或社會法的主觀判斷和社會實證研究與主觀價值判斷相結合,必然會促進知識產權法主觀目的的科學發展,即促進產品的主觀判斷。

事實上,勞動作為權利源泉的代表哲學家應該說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但如果看社會實踐,就涉及到壹個按勞動分配社會財富的根本問題。即什麽是勞動?如果可以把對自然物的改造看作勞動,那麽如何看待對人的客觀改造?人的改造是勞動嗎?如何體現其合法權利?而我們又如何在哲學上承認人是從“自然狀態”中分離出來的,進而又如何在法律上承認人的改造所形成的權利呢?如果結合人和物的轉化,就不能不承認勞動正義理論的片面性。事實上,在當前的生產力條件下,我們不得不承認資本的重要和基礎作用,這使我們警惕勞動產生權利理論的欺騙。當然,運送資本的也是勞動,資本家也同時有壹個勞動者和壹個剝削者。但是我們抽象的社會正義不能代替社會現實。社會正義不是烏托邦,而是基於社會現實。秩序的有效運作說明了這壹點。我們必須從法律上承認資本“財產”的合理性,絕對保護其權利,這既是理性認識的結果,也是社會發展的客觀必然。巴瑟姆說:“壹個國家不可能變得富有,除非它把財產視為不可侵犯並尊重它。”值得註意的是,上述觀點並未提及財產的合理來源,也就是說,無論財產來自何方,作為立法者,我們都應該而且必須保護其合法權利,這是壹個明確而無奈的法律事實。我覺得,其實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功利主義和個人主義的結合。作為立法者,其根本利益有賴於法律制度的順利運行和社會秩序的合法化,而作為推動者,其動機在於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理性在這壹過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視。對於知識產權來說,這個過程也是壹樣的,也就是說,僅僅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對立法的理性思考。知識產權立法的特點是,它的成功不僅取決於上述兩點,還取決於主權的有效性和技術的發展。由於知識產權不可能或非常不可能像傳統財產那樣以各種有效的方式被個人占有,其對法律制度的依賴極其嚴重。而且對技術發展的依賴是有目共睹的。因為法律上對占有的認定必然需要技術分析的支持,這壹點對於專利、商標、版權都是壹樣的。

總之,無論是從哲學層面,還是從社會發展層面,還是從法律本身來分析知識產權,都應該說,所謂知識產權的哲學基礎,只能是立法中功利主義和個人利益發展相結合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主權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技術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沒有二者的結合,任何理論都無法解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