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
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收集、審核、錄入的統計數據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的壹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