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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管轄範圍主要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等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責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三種。

1.自訴案件的管轄範圍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等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責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三種。

二、具體內容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件;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訴的材料要求:

1.自訴書壹份,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3.自訴人受傷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4.對於上述三類案件,應當提交被告人不會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對自訴案件的受理有明確的規定。不屬於自訴案件受理範圍的,應當尋求公訴機關的幫助,便於提起公訴。壹般情況下,如果有自訴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行自訴。公共設施遭受損失的,需要公訴機關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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