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對象不能犯”如何定罪

“對象不能犯”如何定罪

1、妳說的是“對象不能犯的未遂”,那麽這種犯罪形態根據我國刑法的未遂犯處罰原則來進行具體定刑。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至於妳的兩個實例,第壹個,槍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對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實務壹般會不予追究,或者單純的有罪宣告而不具體定刑。

另外,根據最新的犯罪構成三要件說,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

3、這個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和侮辱屍體罪的競合。就看當時的主觀心態了。

擴展資料

分類

中國刑法理論中通行的觀點采納了犯罪未遂的這種分類,確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並認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的分類對量刑有壹定意義,對不能犯未遂壹般應較能犯未遂從輕處罰。在不能犯未遂內部,中國刑法理論主要將之又區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兩種表現形式。

至於外國刑法理論中在此之下,再區分為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等層次,中國刑法理論壹般認為,這樣區分過於繁瑣,而且也難有明確的標準而不易掌握,實際意義也不大,因而不再作這種劃分。

中國刑法理論認為,不能犯未遂與能犯未遂壹樣,都是同時具備了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這兩個犯罪構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齊備和內在統壹,決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種主客觀要件的統壹及其所決定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構成犯罪及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科學根據。

但該分類具有邏輯上的內在矛盾,只在司法實務界和壹些原蘇聯法學院派還繼續沿用,目前的理論界(司法考試觀點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論)已摒棄。

根據最新的司法考試理論,即溫和客觀主義理論,不能犯未遂分類已經被摒棄。不能犯未遂已實際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認為是犯罪;區分不能犯(無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為是否具有客觀的法益侵害的危險性,客觀能犯的情形已劃入具體認識錯誤的分類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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