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地面沈降,避免和減輕地面沈降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面沈降的監測、防治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定義)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
(壹)地面沈降,是指由於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地殼表層松散土層壓縮並導致地面標高降低的地質現象。
(二)地面沈降監測設施(以下簡稱監測設施),是指為取得地面沈降數據而建造的下列設施:
1、監測土層形變的各類測量標誌及其配套的儀器設備;
2、監測地下水動態的觀測井(孔)等各類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3、為保護前述設施而建造的防護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
(三)地面沈降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實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地面沈降監測與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負責本市地面沈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開采與回灌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本市地面沈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設工程管理。
區(縣)政府和房地、水務、建設、規劃、財政、投資、市政、交通、環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 地面沈降的監測與防治措施第五條 (地面沈降監測和調查)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建立地面沈降監測網絡,加強對地面沈降的動態監測,並會同市水務局、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結合本市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地面沈降調查。第六條 (地面沈降易發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根據地面沈降調查與監測成果,劃定地面沈降易發區。第七條 (地面沈降防治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編制本市地面沈降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市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本市地面沈降防治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地面沈降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面沈降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面沈降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面沈降防治項目;
(五)地面沈降防治措施;
(六)地面沈降設防標準。第八條 (信息發布)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定期公布本市地面沈降的數據和相關信息,必要時依法會同相關部門發布地面沈降災害預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地面沈降災害預報。第九條 (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的布設方案)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地面沈降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監測設施和回灌井的布設方案。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地面沈降防治規劃和供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采灌井的布設方案。第十條 (地面沈降防治年度工作計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根據地面沈降防治規劃,編制地面沈降防治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地下水開采限制)
在自來水管網到達的區域,除戰備、應急備用、優質飲用水源開發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開采地下水。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具體範圍由市水務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劃定,並報市政府批準。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取水許可的規定對地下水開采活動進行審批;其中,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應當征詢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的意見。第十二條 (地下水開采與回灌年度計劃)
市水務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根據本市地面沈降防治規劃、地面沈降監測結果和供水專業規劃***同編制地下水開采與回灌年度計劃,並作為審批取水許可申請和組織實施地下水回灌的依據。第十三條 (鑿井管理)
需要鑿井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提出取水許可申請並經批準後,方可開鑿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