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國英,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孫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何樹山,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何建中,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分管水運、交通公安等工作。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魯培軍,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分管監管司等。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誌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