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壹、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量刑標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於潛伏期的。雖然可能會占用壹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二、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1,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否具有嚴重後果,是此罪與非罪的分水嶺。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征來看,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未完成形態。因為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行為人犯罪的主觀形態,容易將技術水平較低或操作失誤的行為視為犯罪,可能擴大打擊範圍,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區別在於:(1)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壹切計算機信息系統;後者僅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技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2)行為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對合法使用或者非法入侵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破壞行為,後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入侵,沒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破壞行為。(3)對危害後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結果犯,以後果嚴重作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後者不要求後果嚴重,屬於行為犯。(4)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同。本罪是人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人並不希望計算機信息系統被破壞。(5)本罪有基本罪和重罪兩種,法定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後者是單壹類型的憲法,最高法定刑罰是三年監禁。3.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實施計算機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包括盜用和偽造客戶的網上支付賬戶;電子商務欺詐和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虛假認證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銀行盜竊、操縱股市等。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網絡實施。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因此,應當認真審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明確分析破壞行為是否構成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對於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同時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破壞的,結果行為應以吸收手段行為定罪。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和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密碼或者許可證,然後破壞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殊不知,這種行為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當註意的是,當行為人以憤怒和報復為動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了嚴重後果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律,應當按照法重於法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