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 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同投標協議。
3. 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 同壹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 投標的除外。
5. 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 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 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
壹、 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
評審結束後,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包括5種:
①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
②分值匯總計算錯誤;
③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
④客觀分評分不壹致;
⑤經評標委員會或磋商小組壹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
二、 重新評審的程序有哪些:
1. 評審報告簽署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經復核發現存在需要重新評審情形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當場修改評審結果,並在評審報告中記載。
2. 評審報告簽署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需要重新評審情形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3. 供應商對有關重新評審情形提出質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三、 重新評審後的工作:
1. 根據重新評審的要求,除了復核時發生問題可以直接修改並記載外,在其他階段進行重新評審導致評審結果改變的,都需書面報告本級財務部門。書面報告不同於審批或備案,在實際工作中應準確把握其含義。可結合《〈條例〉釋義》中關於《條例》第四十四條的闡釋進行理解,即“經重新評審確定原評審報告中存在錯誤的應當糾正錯誤。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2、其中質疑事項確實存在評審錯誤,因而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其他事項的錯誤造成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報請財政部門認定原中標、成交結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