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法學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或者商標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法教學研究或者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從事商標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商標管理部門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五年以上。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其他不適合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第六條申請經考試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三)申請人的工作簡歷和單位人事部門簽署的身份證;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擬轉讓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意見;
(五)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商標法文章復印件;
(六)評估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條商標局對申請審查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核準商標代理人資格的,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商標局撤銷其商標代理人資格,收回《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壹)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商標代理人資格的;
(二)取得資格後兩年內不得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第九條本辦法自2000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