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權行為。
“壹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民事過錯,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律嚴禁破壞的;侵權也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對受傷害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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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
壹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還是過錯責任行為的結論;
二是從行為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從侵犯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壹個* * *用標準,因此,學術界在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分歧很大:
日本學者認為,壹般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和過失;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德國學者認為有四個要件:過錯、行為違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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