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第壹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需要對註冊商標進行保全時,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商標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
第二
註冊商標權的保全期限每次不超過壹年,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該註冊商標權仍需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文章
對已經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