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性騷擾的權利;
2.取消婚姻的權利;
3.離婚時冷靜下來的權利;
4.因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權利;
5.夫妻有相同的財產權;
6.兒童的監護;
7.無過錯請求權;
8.夫妻與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條以言語、文字、圖像或者身體行為等違背他人意誌的方式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實施性騷擾。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